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行政许可具体内容 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申请材料: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申请材料:
1、属于境外收汇的,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遗失补办申请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涉外收入申报单电子数据原单打印件(须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2、属于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遗失补办申请表、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或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申请材料:
1、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及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及补办申请。
2、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提供书面申请报告、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及补办申请。
办理流程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流程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办理流程: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流程:对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核实银行报送的涉外收入申报电子数据或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并确认未用于核销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银行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和原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和收汇资金来源。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办理流程:
1、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2、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办理期限 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