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此货系存入某保税仓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两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仓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
2.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转关运输应持有“海关转关运输货物准单”,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办法办理入库手续。
保税仓库监管和报关要点
1.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延期后货物存储时间超过2年的,经直属海关审批。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税仓库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印刷运输标志、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并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5.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之前以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向主管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付、存情况,并随附有关的单证,由主管海关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