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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核销办事指南

企业进口付汇、核销报审办理程序

经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办理进口付汇及核销报审程序如下:

1、 自愿报名参加外汇业务操作培训(报名地址:笋岗路华通大厦二楼深圳市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电话:25590507)。
2、 填写《进口及非贸易外汇业务申请表》,办理名录采集。企业登记情况变更的,需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地址:深南东路蔡屋围人民银行大厦二楼,电话:25564495)。
3、 企业办理名录采集后,正常情况下可自动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简称“名录”),企业可在办理名录采集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付汇银行或外汇局查询。
4、企业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已在“名录”上的企业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文件规定需办理备案的付汇业务除外);不在“名录”的企业及文件规定需办理备案的付汇,企业需备齐相关材料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简称备案表),凭备案表及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付汇,具体要求详见《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指南》。
5、付汇后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具体要求详见《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指南》。
6、企业未按规定核销报审或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其他规定的,将被暂停名录或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以下简称“真实性审查名单”)。被暂停名录或被列入“真实性审查名单”的企业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付汇,办理付汇业务前必须逐笔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7、被暂停名录或被列入“真实性审查名单” 名单的企业,已按规定办理核销报审、或已接受外汇局处罚的可填写《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表》,申请恢复名录。
咨询电话:25584569

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指南

一、 进口付汇备案种类

下列进口付汇,企业需在付汇或开证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备案表,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及规定的有效单据办理开证或付汇:(1)进口企业已办理名录采集,尚未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2)进口单位有违规行为被暂停“名录”或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以下简称“真实性审查名单”);(3)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在2002年5月1日前,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征免性质为“免税”;(4)到异地银行付汇。
二、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须提交的资料
凡申请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的企业,每次申请备案表均须提供备案申请书(需加盖公章),申请书由企业自行打印,内容包括:备案原因、结算方式、申请付汇币种金额、企业法人代码、付汇银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另外,还须区别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以下相应的单证资料原件:
(一)货到汇款项下
1、一般情况下提供以下资料:电子口岸IC卡、进口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属代理进口由收货方付汇的,须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如报关单进口日期在2002年5月1日前,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商加工设备”,征免性质为“免税”的,还需提供以下单证原件:公司章程、贸工局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最新年度的财务报表。
3、进料深加工项下付汇
(1)属“来料转进料”的,须提供: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正本进口报关单、转出方企业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转厂合同、发票。
(2)属“进料转进料”的,须提供: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正本进口报关单、转出方企业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 件、转出方企业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转厂合同、发票。
(3)属“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的,须提供: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或“来料成品内销”的正本进口报关单、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合同、发票。
(4)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项下,报关单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方式为“出口加工区”,贸易监管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a)境内企业向出口加工区企业付汇须提供:①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②转出企业的运抵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③转厂合同、发票。(b)境内企业向境外付汇须提供:①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②转出企业的运抵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③转出企业的运抵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区内加工货物(5015)的正本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④转厂合同、发票。
4、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
报关单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方式为“保税”的,(1)寄售代销项下,提交进口合同、发票、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免税证明、进口报关单(出仓报关单)。(2)买断销售项下,提交进口合同、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免税证明、进口报关单(包括进仓报关单和出仓报关单)。
5、境内企业从保税监管区域内购买货物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持以下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
(1)货物直接来自区内,或者来源境外但不进入区内而直接在境内区外报关进口,向区内支付的,应当凭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合同或协议、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2)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其他境内区外企业支付的,除提供第(1)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其他境内区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或协议以及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证明。
(3)货物来源于境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境外支付的,除第(1)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4)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并向境外支付的,除提供第(1)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或协议以及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物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及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6、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其他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
(二)信用证项下
开证行盖章确认的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
(三)托收项下
银行盖章确认的付款或承兑通知书(即D/P,D/A单)、进口合同。
(四)预付货款项下
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等单证,不在“名录”的企业,预付货款金额在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须提交经付汇银行核对密押的出口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五)转口贸易项下
1、备案申请书上应写清本笔业务的运作情况、预计收汇日期。 2、进、出口合同。3、属先收后支的(付汇或开证前收到买方汇入的外汇),需提供已收汇证明(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属先支后收的(付汇或开证前未收到买方汇入的外汇),需提供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经付汇银行核对密押的对方银行开出的保函。5、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提供规定的资料。6、被列入“真实性审查名单”的企业不得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备案。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经批准取得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权的企业才能办理此项备案。备案资料: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权批文、进口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分包合同(项目没有分包可不提供),此外根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供规定的资料。
(七)异地付汇
1、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企业办理异地付汇时,须提供备案申请书及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有效商业单据;
2、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企业办理异地付汇,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资料:(1)利用付汇地银行项目贷款的:项目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在付汇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在付汇地开立外汇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然后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有效商业单据。
三、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
指进口企业货到境内,付汇时间超过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但不超过180天(不含180天),单笔进口货物报关单未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企业须在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日期起的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须提供的资料:
(1) 企业延期付汇说明函;
(2) 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 进口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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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指南参照的文件截止2007年11月1日,如有变动,以最新文件为准。
咨询电话:25584569
网 址:http://www.sz.gov.cn/wgj
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指南
进口企业在银行办理贸易进口付汇后,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以下简称到货核销表)等有效单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领取了进口付汇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企业,还须提交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具体不同结算方式核销报审所需资料要求如下:
(一)货到汇款项下
1、在注册地银行办理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企业在银行付汇的同时同步核销,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2、异地付汇。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了异地付汇的,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仍须持核销单或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到货核销表、进口付汇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及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报审手续。办理货到汇款项下付汇核销报审时,需注意单独填写到货核销表,不能与其它结算方式的付汇同时填在同一份核销表上办理核销报审。
(二)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
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持核销单或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到货核销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原件、海关IC卡、进口付汇备案表(领取了备案表的付汇提供)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属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应的单据资料:
1、代理进口项下由收货方付汇的,需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质、退汇项下
提交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或“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同时,对于从境内离岸帐户汇入境内的外汇,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离岸帐户汇入”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涉外收入申报单,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质项下,收汇金额须大于付汇金额。
3、进料深加工项下进口
(1)来料转进料项下,付汇企业须提交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进口报关单,转出方企业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转厂合同。
(2)进料转进料项下,付汇企业须提交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进口报关单,转出方企业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转出方企业的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转厂合同。
(3)来料加工转内销项下,付汇企业须提交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或“来料成品内销”的进口报关单,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转厂合同。
(4)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项下:(a)境内企业向出口加工区企业付汇核销报审须提供:①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②转出企业的运抵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b)境内企业向境外付汇须提供:①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②转出企业的运抵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③转出企业的运抵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区内加工货物(5015)的正本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4、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
报关单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方式为“保税”的,(1)寄售代销项下,提交进口合同、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免税证明、进口报关单。( 2)买断销售项下,提交进口合同、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免税证明、进口报关单(包括进仓报关单和出仓报关单)。
5、境内企业从保税监管区域内购买货物支付货款,报关单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方式为“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物流园区”的:
(1)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其他境内区外企业支付的,还需提供其他境内区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或协议、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证明。
(2)货物来源于境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境外支付的,还需提供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3)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并向境外支付的,还需提供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或协议以及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物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及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6、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其他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
(三)办理差额核销报审
进口单位报审付汇金额与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货物单价与数量乘积)存在差额(包括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大于报审付汇金额、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小于报审付汇金额),但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企业可凭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和其它核销凭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
(四)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付汇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在异地银行付汇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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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指南参考的政策文件截止2007年11月1日, 如遇变更,以最新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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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http://www.sz.gov.cn/w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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